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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家庭记账本有没有法律意义?
普通家庭记账本,其意义在于***用钱,是家庭理财的方法之一,仅仅是在家庭内部使用和参考,但没有什么法律层面的意义。当然,家庭记账在家庭生活中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它至少可以控制每月的支出与消费,做到量入为出,开源节流,为家庭积累财富有推动作用。
小三破坏家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目前要求相关法律条例来说的话,小三破坏家庭的话,承担的仅仅是相应的道德谴责,很少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说小三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占为己有的话,夫妻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小三仅仅承担的是道德上的一种责任
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负以下几种法律责任:第三者若是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知情的,就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重婚中的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或者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就会被认定为犯了重婚罪,则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刑罚。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来不会得到***的支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可能涉嫌重婚犯罪,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
这个话题很难定论,所谓的“小三”,只不过是公众对涉足到一位有妻之夫情感问题中那位女性的俗称。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只要她是单身女性,其行为就只属于道德范围内的事情,其并没有触犯到相关法律,最多也就是受到公众舆论谴责一下罢了。
法律对家庭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特殊规定?
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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